发布时间:2023-05-07 15:14:52浏览数:
米乐M6APP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突出“四敢”导向,深化市场监管系统“三个年”活动,积极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陕西省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与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现将5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简介】 2022年1月,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上级抽检结果告知书,依法对汉中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标准医用外科口罩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8月当事人从河南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购进一批医用外科口罩15000个,货值金额6750元,已售出7750个。该批口罩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压力差”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口罩两侧面气体交换压力差应不大于49Pa,实测值为51—57Pa。购进该批口罩时当事人索要了票据、《成品检验报告》和产品资质等有关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不合格项目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仅影响佩戴舒适性。不合格检验报告书送达后,该公司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从市场上召回尚未使用完的口罩758个。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缴其尚未售出和召回的不合格口罩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违法案件办理中,根据上述规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免予、不予处罚的具体规定,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积极引导经营主体自觉守法,落实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案例简介】2022年2月,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西乡县赵某某灯具灯饰店内摆放的一款印有北京2022年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第A000020号标志“冰墩墩”图案台灯,当事人无法提供权利人授权使用证明文件,也不能提供购进票据。经查,该灯具店为开拓市场,共购进上述未经北京冬奥组委会授权使用专用标志台灯40台,货值金额800元,除赠送朋友1台和自用1台外,其余38台尚未销售,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及时停止经营侵权商品活动,积极改正,涉案金额较小,符合《行政处罚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台灯的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西乡县市场监管局在本案办理中,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有关证据,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情节,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而不并处罚款的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案例简介】2022年1月,洋县刘某某煤场经营的一批次煤炭,经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全硫项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规定,超出标准规定0.12%。经洋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从甘肃省华亭市一企业购进上述煤炭2000公斤,货值金额1920元,截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400元。不合格报告书送达后,当事人采取召回等减轻危害后果措施,但由于销售记录、票据等不全,无法全部召回。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的从轻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洋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该案事实和证据,经综合裁量,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罚款倍数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指导,帮助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案例简介】2022年6月,略阳县某花酒厂生产的3批次黄酒先后被汉中市和陇南市四个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为山梨酸及其钾盐和甜蜜素检测项目。经略阳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加工生产黄酒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和甜蜜素,且在第一次被抽检不合格立案处罚后,未积极采取召回、下架等整改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致使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未能及时排除,连续多次被抽检不合格。略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综合考量有关证据和情节,最终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和对主要负责人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从重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中,增加了对多次违法、屡禁不止行为实施吊销证照从重处罚条款和对实施严重违法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个人依法进行罚款、从业禁止等规定,体现从严监管的立法精神,略阳县市场监管局对略阳县某花酒厂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生产黄酒从重处罚,落实了最严格的监管和最严厉的处罚的要求,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最关心和最根本的利益。
【案例简介】2022年3月,经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与公安机关持续跟踪摸排发现,曹某华私自采购加工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和标签标识等,虚构中国风湿研究中心、山东康鹏药业有限公司、河北药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药品生产企业和国药准字Z37021687等药品批准文号,非法加工生产“降糖宁胶囊、甲茸壮骨风痛灵、筋骨宁胶囊”等药品,并通过冒充北京某知名中医专家,以网络邮购方式,向患者销售上述假药,涉案金额10万余元。经检察机关起诉,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曹某华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处罚。
【案例评析】生产销售假药,轻则延误患者治疗,重则危及患者生命,是各级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当前,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患者尤其是老年人受慢性疾病困扰,对“特效药”“偏方”等的迷信,通过虚假宣传、网络邮购等隐蔽手段制假售假,此类案件的成功查办,体现了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产品认定、追根溯源、实施从业禁止等方面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及时摧毁制假售假链条,落实“处罚到人”规定,实现无缝衔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来源:汉中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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