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9 06:48:39浏览数:
米乐M6目前,市场上口罩类别五花八门,例如:一次性口罩、一次性防护口罩、普通防护口罩、日常防护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等等。为了防护效果,大部分人会选择含有“医用”字样的口罩。那么,含有“医用”字样的口罩真的都符合医用标准吗?
上海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行动期间,发现某公司经销的“一次性防护口罩”产品包装盒表面印着“符合医用标准级*”字样。
经核查,上述口罩产品并未按照行业标准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或其他医用口罩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而是按照团体标准T/CTCA 7-2019《普通防护口罩》进行了检测,其中有“细菌过滤效率BFE”一项指标同时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中该项指标要求,当事人即在涉案口罩产品包装盒上印制了“符合医用标准级*”字样进行片面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团体标准T/CTCA 7-2019《普通防护口罩》适用于在日常生活中滤除花粉、柳絮、细菌颗粒物和阻隔鼻腔或口腔呼出或喷出污染物所佩戴的防护型口罩,不适用于缺氧环境、水下作业、逃生、消防、医用及工业等特殊行业用呼吸防护用品,不适用于婴幼儿呼吸防护用品。行业标准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适用于由临床医务人员在有创操作等过程中所佩戴的一次性口罩。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相关技术要求也有所不同。
本案中,涉案口罩仅按团体标准T/CTCA 7-2019《普通防护口罩》进行了检测。当事人将其中“细菌过滤效率BFE”(非病毒过滤效率)一项指标单独突出,印制了“符合医用标准级*”字样进行片面的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一次性防护口罩等同于医用口罩,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容易造成口罩佩戴者病毒防护不足,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公众”的规定,构成了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成当事人召回涉案口罩近22万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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